第29章 体用(6 / 6)
叫她卖了都不觉哩!”
作者有话要说:[1]关于继承法,中古的继承所谓在室女得子之二分之一,是有前提的,即这家没有亲子只有养子、嗣子等,或是遗腹子,即,女子要继承遗产,必须是特殊情况下,否则是没有继承权的。有亲子在,与在室女留嫁资,但是不分家产,出嫁的女儿也没有继承权。所谓遗产,其实是嫁妆钱,也不是继承所得。当然,如果是无子而有养子,按照法理人情,就能多分一点,出嫁女可能也能得一些,但是这些并不是必须执行的规定。事实上,女儿没有继承权,其所得财产是以嫁妆形式出现的,并不是遗产。相对的,男子如果未婚,于聘财之外,再与兄弟平分家产。网络上流传的宋代分遗产方法,即在室女得四分之三,养子得四分之一,与“子承父分”、“养子与亲生同”的原则相违背。宋代案例分析也不是这样判的。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看一篇论文。http://www.docin.com/p-364440737.html至于法律规定,宋沿唐制,虽然有自己的宋刑统,但是总体还是沿袭唐代,司法考试似乎有四分之三这个考点,但是某没看到这个说法引用的第一手资料出处。中国古代虽然有法律,但是与英美法系相似的一点是有判例法,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很大“法理不外人情”。这就会造成事实上的,女儿能够分得部分遗产,像是有继承权。实际上有继承权的是无子(亲子、养子、嗣子)状态下的女儿与赘婿,有子状态下的女儿女婿,所能分得财产,一看法律,二看是否入赘,还有遗嘱等,并要看官员判词。同时不能违背父死子继的大原则,养子、嗣子,在礼法上是同亲子的,即通常情况下,女子还是没有继承权,能分多少,看遗嘱、判官,还有嗣子人品。对于程家来说,有个嗣子,看似不错,但是,对于秀英、素姐等人来说,财产不如现在得的多,如果嗣子人品不好,可能还没现在过得好。以上,欢迎讨论~[2]“体”和“用”,是中国古代的哲学的一对范畴。详情可百度,懒得百度的同学如果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,应该记得清末开始提倡的“中学为体,西学为用”,体会这句话,就知道体用是神马了。